男女分手后还钱的法律(生活在一起花的钱分手后可以要回吗)
文章分类:恋爱百科 发布时间:2023-10-20 阅读: 222
众所周知
处在恋爱期间的情侣
资金往来频繁
花钱不分你我
互发红包、转账来表达情意
是常有的事
共同生活的话
也免不了共同的花销
然而
双方一旦分手
财产纠纷便随之而来
那么,情侣在恋爱期间送出去的钱
分手后还能要回吗?
近日,新密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例
2020年10月
小丁与小刘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
从恋爱到分手
小丁多次通过*、支付宝
将工资、收入等转给小刘
金额从几百元到上万元不等
其中有一笔139945元的款项
是2021年3月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后
小刘提出了分手并解除同居关系
小丁为了挽回小刘
基于结婚目的从银行贷款给小刘
让小刘偿还自己所欠债务的
但好景不长
2021年8月双方争吵愈演愈烈
矛盾升级导致感情破裂
分手后,小刘以不当得利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小刘认为恋爱期间双方是自愿的
两人都有付出,所有钱款都是小丁自愿赠与
目的是为了讨自己开心增进感情
并且所转款项主要用于同居生活的开支
房租、网购、伙食费等
这些开支也使小丁本身受益
小丁并未遭受损失,不应该退还
小刘向法官提供了*聊天记录等证据
证实钱款系小丁自愿赠与
小丁则向法官提交了两人交往以来的转账记录
证明钱款接收人都是小刘
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丁向小刘转款139945元
虽然发生在双方恋爱同居关系持续期间
但小丁一次性向小刘转款数额巨大
超出了一般正常生活需求
在双方未提供证据
对上述款项性质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
小刘仅凭转款期间二人具有恋爱关系
就直接主张该笔大额资金转账
属于原告小丁对其无条件的赠与
缺乏有力的证据证明
也不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且小刘也称小丁为取得其谅解
而实施了转款行为,
进一步证明了小丁向小刘
转款139945元的行为系
为了维系双方的同居或恋爱关系
后双方分手
小刘占有该139945元款项
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法官结合具体案情判决
被告小刘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139945元
小刘不服,提起上诉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相互或一方自愿给付另一方数额不等的多笔款项,特别是具有特殊寓意的转账金额(例如520、521、1314等),抑或自愿负担某项共同花费,只要未明显超过双方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一般均系以示爱为目的自愿支出的费用,亦符合人们关于婚恋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的不当利益,双方分手后,一方起诉返还,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但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应当理性对待经济问题,国家法律及社会道德均不提倡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超出经济能力范围的大额花费,更明令禁止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或牟利。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转款系为了维系双方的同居或恋爱关系,后双方分手,被告占有该款项没有法律依据,故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项。
法院提醒:
对于恋爱期间一方明确
向另一方的提出的借贷行为
应当约定清楚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
例如:借条、*聊天记录、通话录
音或在转账时备注好款项用途等
能够证实双方真实意思的相关材料
一旦双方产生纠纷或一方权益受到损害时
可以作为证据材料到人民法院诉讼维权
来源:新密法院
编辑:马 倩 王 宁 陈 晴
审核:胡志勇 付加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