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花费可以追回吗(谈恋爱期间为对方花的钱能要回来吗)

文章分类:恋爱百科  发布时间:2023-10-20  阅读: 214

恋爱时如胶似漆,为爱花销。分手后态度冷淡,“人财两空”,那些为爱进行的花销是否能够返还,哪些可以返还呢?

是否能够主张返还要分类讨论,恋爱关系中的当事人实施的小额给付属于一般性赠与,可不予返还;但是若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对方财物的按彩礼处理,需要按相关规定返还。

一、恋爱花销分类

(一)赠与合同性质

恋爱双方在恋爱期间互送的日常生活用品,节日礼品,可以不予返还。

这些花销是为了增强双方感情而进行的自愿付出,属于赠与性质,可以不予返还。

(二)为实现一定目的的支出

1.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

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

(三)道德角度

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根据《民法典》663条,属于严重侵害赠与人的利益,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也可选择要求返还。

二、案例说明

案例1:赠与性质可以不予返还

重庆高院发布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之四: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爱同居关系期间,双方互赠财物系人之常情,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款项,若没有或推定其没有结婚的目的,只是恋爱期间的礼尚往来,该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可以认定双方实质上成立赠与法律关系。

案例2 因喜爱赠与的财产不予返还,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花销请求返还给予支持

林广源诉蔡易娟婚约财产纠纷案

法院审理认为:

林广源与蔡易娟于2000年正在恋爱中,恋爱的目的即缔结婚姻,恋爱中林广源与蔡易娟的钱款给付可能具有因帮助、喜爱而赠与或借款的性质,通常情况下性质不易认定。

原审法院认定林广源向蔡易娟汇款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有一定道理,但认定汇款带有中国民间习俗中的彩礼性质,从汇款时间及林广源与蔡易娟所处社会环境来看,理由不充分。 综合全案情况,林广源给付蔡易娟钱款数额较大,且无确切证据证明林广源给付蔡易娟钱款均为赠与,故林广源要求蔡易娟返还钱款中合理部分应予支持。

提醒各位情侣恋爱期的赠与要把握好度,感情没到一定程度时,不要轻易赠送大额、贵重的礼物,以免后面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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